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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青政〔2009〕35号
  • 【发布日期】2009-07-02
  • 【生效日期】2009-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青政〔2009〕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搞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我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省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省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迁移流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这一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驻青各部队等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规定,乡级乡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间跨度长、调查项目多、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对普查所需经费要积极予以解决。根据国务院规定,本次普查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在保证完成普查任务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相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青海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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