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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请提交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函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国科政函[2009]30号
  • 【发布日期】2009-08-11
  • 【生效日期】2009-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请提交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函

关于请提交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函

(国科政函[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科技局):

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开展三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培育建设创新型企业,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9年7月14日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启动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标志着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起点。按照《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请你们对本地区三年来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请于2009年9月14日前将报告的书面和电子版材料报科技部(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全国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选取部分质量好、有特色的地方报告编入公开出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报告》。

联系人:汤富强 010-58881762,58881766(传真)

E-mail:zts_zcc@most.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62)

附 件:《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编写要求

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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