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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财会〔2009〕793号
  • 【发布日期】2009-08-19
  • 【生效日期】2009-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9〕79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请示》(人保财险发〔2009〕1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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