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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田径比赛实施积分排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 【发布文号】体田字(2004)28号
  • 【发布日期】2004-01-30
  • 【生效日期】2004-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田径比赛实施积分排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田径比赛实施积分排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体田字(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竞体处,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训竞处,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训竞处,北体大训竞处,各行业体协:

根据体田字(2003)262号《关于在2004年全国田径竞赛中对运动员实施积分排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2004年田径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将运动员参加室内比赛和越野跑比赛的有关积分统计做如下说明:

一、室内比赛与室外比赛的对应项目

(一)室内60米对应室外100米;室内60米栏对应室外100米栏、110米栏;

(二)室内比赛未设的铁饼、标枪、链球、400米栏项目的运动员按五场室外比赛的最好成绩统计年度积分。

二、关于运动员兼项计算积分的办法

(一)一名运动员兼2个以上项目的,必须参加对应的室内比赛项目和越野跑比赛项目,才可以获得规定的年度积分。

(二)全国越野跑锦标赛,男、女各年龄段只设2个比赛项目(4公里为短距离,6公里、8公里、12公里为长距离),因此,兼2个项目的运动员,按短距离对应短距离,长距离对应长距离的原则进行报名参赛,如兼3个以上项目的运动员,另外有1个或2个项目没有对应的越野跑比赛项目,则按其最好4站室外成绩除以5计算积分。

(三)由田管中心选派出国参加马拉松赛的运动员,可作为1站越野跑赛成绩积分。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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