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26号
- 【发布日期】2009-08-24
- 【生效日期】2009-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9〕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的精神,刺激经济,拉动内需,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国办发〔2008〕131号、粤府办〔2009〕2号、粤府办〔2009〕1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运作机制;加快住房保障政策的制订,规范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登记在册的3000多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结合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在经济核算有利前提下,采购低价事宜的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政策性租赁住房,帮助危房户、拆迁户、新参加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没有能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通过适当财政补贴形式,鼓励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购买小套型商品房做为经济适用住房自行安置。
三、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尽快测算、公布现阶段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合理扩大享受政策优惠的普通住房范围。
四、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和负担。各职能部门抓紧清理本部门负责征收的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的,尽快予以调整、取消。今明两年内暂不出台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政策。
五、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简化公积金贷款手续。对拒绝接受住房公积金个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依法处理。
六、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加快协调处理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房地产产权办理中的各类遗留问题,为各类房产上市流通提供产权保障。
七、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安全、透明的房地产交易平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城市的建设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升级改造我市现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逐步推进网上审批、信用记录公示、测绘成果采集等功能。启用二手房销售、租赁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全面实行二手房销售、租赁网上挂牌、签约、交易登记制度。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凡未进入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各开发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每一项手续后,应在10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证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共享,以利于各部门、行业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作出科学判断,及时作出应对措施。
九、执行国办发〔2006〕37号关于商品住房套型90平方米以下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政策时,在平衡本地区年度住房建设套型指标符合要求情况下,对个别地理区位条件优越的地块,可适当提高建设大套型住房的比例。
十、营造氛围促进住房消费。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以上若干意见,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各单位、各部门务必予以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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