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字[2005]58号
- 【发布日期】2005-06-21
- 【生效日期】2005-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三区一采"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三区一采"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字[200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5年3月14日11时40分,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三区一采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这起事故十分重视,刘海生副省长率领省政府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三区一采 "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在认定事故性质、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其中,给予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办主任、新富矿三区一采承包(投资)人彭国财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对充当保护伞的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彭贵财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
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三区一采 "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83#层右二片掘进工作面长期处于循环风和停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在井下更换矿灯灯泡,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这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该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
一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不经验收,擅自非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二是严重违反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和以风定产的规定,在矿井风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单一煤层布置一采四掘五个作业面,盲目超能力生产。
三是重生产轻安全,矿井安全投入严重不足、隐患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四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井下串联风、循环风严重。矿井右翼回风巷冒落严重,造成右一片以下无通风系统;左一片回采工作面以掘代采;左二片、三片掘进与左一片串联通风;矿井大串联通风;矿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
五是矿井安全、生产、通风管理混乱。安全装备严重不足,未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系统和装备自救器,矿井未配备放炮器;矿井没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现场管理失控;瓦检员配备不足,瓦斯检查不到位且无瓦检记录;乱采乱掘,非正规采煤;劳动组织不合理,间歇式生产;井下无消尘洒水系统,积尘严重;工人在井下违章随意拆卸矿灯无人制止。
六是该矿承包人(投资人)彭国财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兄为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这个保护伞造成了安全管理与检查流于形式。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及新富矿生产、安全、通风管理部门检查管理不力,对矿井存在的严重隐患不及时整改,长期冒险生产。
各地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落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各项措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严厉打击管商不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现象。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严禁以承包、入股等任何形式参与小矿、小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典型的事故案例要予以曝光。
第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制度。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煤矿企业要依法办矿、合法经营,服从政府监管。
第三,加大煤矿企业现场管理力度。采用合理的采掘方法,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采区、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配齐安全装备,提高矿井的抗灾、防灾能力。及时排查日常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隐患整治力度。
第四,进一步做好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科技部在安徽淮南联合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有效推进瓦斯集中整治,把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五,加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煤矿事故。对监察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提请地方政府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和违章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没收违法所得、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处以罚款。
各省级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责任、履行职责,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煤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报转发辖区内各类煤矿。
建议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将此通报转发到有关市(地)、县、乡。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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