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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全国妇联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的决定
  • 【发布单位】教育部、全国妇联
  • 【发布文号】教人[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9-01
  • 【生效日期】2009-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全国妇联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的决定

教育部、全国妇联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的决定

(教人[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进程中,全国教育系统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充分展现新时期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的高尚师德和崇高精神,激励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教育部、全国妇联决定,授予冯勉等330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国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要以“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为榜样,牢记使命、奋发进取,自尊自爱、自强自立,岗位成才、建功立业,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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