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科技字[2005]204号
- 【发布日期】2005-12-22
- 【生效日期】2005-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编制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编制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字[2005]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高校:
经研究,决定编制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请各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意见》)精神,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已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但尚未完成的科技项目;
2.2005年度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3.有关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属于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技项目。
二、申报要求
1.对于已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科技项目,各主管单位要对所分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格式见附件1);
已列入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完成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不再列入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2.对于2005年度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并申请列入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立项材料;
3.对于申请列入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出立项申请,提交《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4.对于申请列入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各类项目,请主管单位填写《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5.根据《科技管理意见》的精神,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央所属企业和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项目申报材料、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立项材料和《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汇总表》(书面材料和电子稿件各1份)由主管单位于2006年3月31日前分专业组报送。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规划科技栏目下载。
(1)煤矿类项目专业组
材料接收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
联 系 人:封 富,范志杰
联系电话:010-64463501,64463470
邮政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 编:100713
电子信箱:CTCCI@CTCCI.org
(2)非煤类项目专业组
材料接收单位: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联 系 人:张 超,黄伟华
联系电话:010-64464721,64464722
邮政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九区甲4号安信大厦,邮 编:100013
电子信箱:pj@cosha.org.cn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安全科技处
联 系 人:林 岚 张英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