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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8〕157号
  • 【发布日期】2008-11-07
  • 【生效日期】2008-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莆政综〔2008〕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税率。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作为缴纳契税依据。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户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1%税率征收,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退还;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1%退还。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自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起计)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执行。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建安成本以有资质的造价管理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的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有关税收规定的下限征收。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金融等部门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普通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房。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放宽商业银行“二手房”贷款条件,减少贷款程序,在利率自主定价范围内按“二手房”下限利率执行。

各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限价商品住房及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重点支持金融信用高、社会信誉好的骨干品牌企业适销对路的项目。

鼓励外来人员在我市购房,其购房时在住房贷款等方面与我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金融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予以支持和帮助。

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公积金贷款每户家庭(夫妻)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期限可从贷款时间起算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止,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取消强制房屋保险要求,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办理房屋保险。

对于土地已办理开发性贷款抵押登记后办理房产按揭登记的,只要办理按揭贷款与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的抵押权是同一抵押权人,且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经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放弃并注销抵押房产部分相应土地的抵押权的承诺函后,可予以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

为节省住房贷款手续办理时间,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办理住房贷款的相关手续,确保房地产项目封顶时能及时予以放贷。

三、明确首套房认定标准。对一个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为改善住房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其申请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按照首套住房相关首付比例及利率标准执行。

家庭成员中已满18周岁子女首次购置住房且其有合法收入的,以首套房认定。

四、加强购房入户及子女就学管理。凡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内购房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该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房产所在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落户后的居民医保、子女就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科学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对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一、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获得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诚信企业等荣誉的企业,项目形象进度达10%即可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获得市级诚信企业等荣誉的,其项目形象进度达15%可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地下层数可计入项目形象进度,地下1层计2层,地下2层计4层,地下3层计6层。

六、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行为。购房人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离婚、重大疾病、死亡等合理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因购房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裁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如已办理金融贷款的需还清全部贷款。注销后该房产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利恢复原始状态。

七、延长土地开发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不具备开发条件使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经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开发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二年。

八、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比例。对原按历史遗留设定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100%的协议出让地块,可参照“国六条”等有关政策规定,将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调整为占70%以上。对不足比例的,在今后新出让的经营性地块中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控。

九、延缓相关费用缴纳时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可延至规划验收时缴纳。对分期开发的楼盘,如后期开发楼盘的配电设施不纳入前期建设范围的,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调整方案,按调整后的方案收取前期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对后期开发的楼盘参照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启动时按当时标准执行。

十、缩短行政服务时限。凡涉及房地产业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由原规定时限一律缩短三分之一,原未规定办结时限的全部限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供应结构,合理调整房产售价,以适应市场变化。

十一、严格审批收件标准。各个审批事项的收件标准严格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的要件提交,禁止以部门文件擅自出台增加申请条件的规定。

十二、不得提前收取预定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预收订金。

十三、严格实行一房一价。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电力工程建设费、水电立户费、管道燃气立户费等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十四、加强预售款的管理。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预售款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十五、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商品房交付使用标准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最低标准必须具备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并具备必要的通水、通电及道路通行条件。

十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一年。在试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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