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 【发布日期】2009-09-04
- 【生效日期】2009-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2号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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