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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证(照)办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9〕61 号
  • 【发布日期】2009-09-08
  • 【生效日期】2009-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证(照)办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证(照)办理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6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证(照)办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效遏制和打击办理假证(照)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办证工作效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证(照)办理工作效率

(一)依法规范证(照)办理前置条件。依法清理各项证(照)办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最大限度地方便相对人,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禁止收取工本费的规定,依法治理违法收费、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把收费标准降到最低,并建立规范、便捷的收费方式。

(二)进一步压缩证(照)办理时限。对涉及统一考试、现场勘察、专家论证、检验检测的,办理时限要压缩到最短;其他证(照)办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实现即来即办。

(三)规范和减化证(照)办理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一次性告知”的规定,保证相对人“一次性报件,一次性取件”。依法实施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科学合理划分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职权分配和业务分工,避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按照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快捷的证(照)办理程序。

(四)简化各类证(照)的补办程序。对合法取得证(照)因遗失或被盗、抢申请补办的,原则上实行“零时限、零收费”补办相关证(照)或证明文件。

二、协同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办证行为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卫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协同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办理假证(照)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针对当前办理假证(照)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深入调查研究搞好超前防范,要深入开展打击张贴涂写非法广告行为,彻底清除制贩假证(照)的广告。鼓励奖赏举报有功人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打击非法办证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依法行政、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和勇于接受监督的服务理念放在首位,通过打击整治与疏导改善相结合,杜绝假证(照)“市场”的生存空间。

(二)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做好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基本信息的公开力度。近期,要在《长春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开展一次政府各职能部门证(照)办理承诺的专项活动,公开各部门要按本文件的要求确定数额时限和最简化的程序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开承诺。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自觉依法办证意识,教育群众不购买和办理假证(照),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制贩假证(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好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建立直接、快速的投诉举报制度。要加强督促检查,将规范证(照)办理、严厉打击非法办证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纳入软环境建设和政行风评议范围。市软环境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做好经常性的调度和专项督查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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