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筑府办发〔2009〕154号
- 【发布日期】2009-09-10
- 【生效日期】2009-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贵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5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金阳管委会: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全市人口基础数据信息的准确率,实现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建立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等部门参加,根据人口基础信息需求实际,共同协商,制定人口信息数据交流、监督、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部门间人口信息交换的程序、内容、时间、方式和校对规则。各区、市、县,金阳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确保人口基础数据信息的完整、准确。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协调配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要切实加强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各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确保本地区承担的职责落实到位,并将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考核。要组织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沟通人口基础信息资源交流情况和解决信息共享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各级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统计等部门,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相互紧密配合,明确本部门负责人和具体业务处(室)负责该项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落实人口基础信息的交换和接收。
三、明确职责,提供信息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出生、死亡、流动、计划生育手术登记等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新生人口入户、户口迁移、死亡销户等信息,并与人口计生部门相互补充完善彼此人口信息数据库中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孕期保健、计划生育手术登记等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登记和收养、寄养等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信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劳务输出(入)人员等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等信息。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村(居、社区)级工作人员在采集人口信息过程中要加强合作和交流,尽量避免重复采集,在信息采集源头上确保人口信息的一致。
(二)市及区(市、县)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主要以统计数据为主。乡(镇、街道办事处)级的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主要以名册信息为主,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重点核对2000年至2009年出生的人口信息。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意保护群众隐私,切实做好人口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附件:贵阳市人口数据资源共享部门联系制度
二○○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
贵阳市人口数据资源共享部门联系制度
为确保市级各相关部门人口数据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等部门间的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统计局等部门指定本部门负责人和人口数据交流的具体业务处(科)室和人员。
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定期交流人口数据,组织召开人口信息资源共享联席会议,协调和解决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市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业部门实际,确定本部门可提供涉及人口信息的数据表册,定期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汇编,定期向各相关部门发布。
四、根据人口数据统计周期,各有关部门分别按月、季度或年度交流数据。按月(季)交流的人口数据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交流上月(季)人口数据,按年度交流的人口数据于次年2月前交流上年人口数据。
五、市有关部门以电子文档(EXCEL文件格式)进行人口数据交流。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联系处(室)、人员名单(表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