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 【发布文号】厦财教〔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09-22
- 【生效日期】2009-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厦财教〔2009〕24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高中校:
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 [2009]13号)精神,本市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现就做好本市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助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政策对象和标准
享受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在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下同)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由各有关学校落实发放到低保家庭学生手中,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二、资金来源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资金管理
高中学生助学金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拨付”的办法。各级财政要将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在每学期初,由同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学校。
四、资金申请与下达
(一)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学生持所在家庭城市或农村“低保证”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据此填报《厦门市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明细表》(见表1),于9月25日前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实汇总,逐级上报。
(二)学校应严格实行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等制度。收到上级部门拨入的助学金后,应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认真组织填写《厦门市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领取表》(表式见附件2),并由学生本人、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后,一式三份,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并存档。
(三)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督促所属学校填报低保学生情况表。根据各校上报明细表,核实填报《厦门市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汇总表》(表式见附件3),于9月30日前逐级汇总上报至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监督与检查
(一)每学年初,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应承担的经费,按标准及时足额下达拨付学校。对于经费没有落实到位的区级财政,相应扣减市财政补助的教育专项经费。
(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家庭高中学生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相应扣减专项补助经费。
六、2009年春季高中学生助学金,根据年初各地上报的学生数,由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厦门市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明细表
2、厦门市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领取表
3、厦门市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汇总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9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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