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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952号
  • 【发布日期】2009-09-23
  • 【生效日期】2009-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52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版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的请示》(阳光产险〔2009〕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14G02Z01090923;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A14G02Z02090923;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14G02Z03090923;

4、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A14G02Z04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A14G02F01090923;

2、车身划痕损失险:A14G02F02090923;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14G02F03090923;

4、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14G02F04090923;

5、自燃损失险:A14G02F05090923;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14G02F06090923;

7、代步车费用险:A14G02F07090923;

8、车上货物责任险:A14G02F08090923;

9、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14G02F09090923;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14G02F10090923;

11、救助特约条款:A14G02F11090923;

12、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14G02F12090923;

13、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14G02F13090923;

14、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14G02F14090923;

15、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A14G02F15090923。

二、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北京,地址是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写字楼B座8层。

三、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四、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六、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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