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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组织开展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236号
  • 【发布日期】2009-09-28
  • 【生效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组织开展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8号)精神,扎实组织开展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全面建立市及县(市)区为总体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是省委、省政府为了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的一项配套措施。这项制度建立后,将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来取得分季粮食作物种植结构和亩产等数据,推算市、县两级分季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和总产量,为实行严格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协调小组,负责全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的组织协调、数据核定等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解决有关调查组织、部门协作、力量配备等问题,确保这项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我市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省里的统一要求,年内先建立以市为总体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对省抽中的648个样本小区进行调查。在完善方案、取得经验基础上,从明年起,全面建立以县级为总体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市对县(市)区实施监测调查的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各地在工作经费上也要给予相应的配套。

三、依法调查,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方案》和《宁波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实施方案》的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样本抽选、人员选聘、调查组织、数据汇总、审核推算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要坚持依法调查,如实填报调查数据,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调查工作。对虚报、瞒报、拒报以及伪造、篡改调查数据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部门协作,各司其职。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由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统计局负责做好县级为总体的抽样调查方案的拟制和样本抽选,检查指导各地调查工作,审核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调查数据。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做好辖区内监测调查的各项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统计需要提供样本区所在行政村的耕地分布图等相关资料。农业、粮食部门配合做好粮食播种面积核查、单位面积产量的测定和评估等工作。

各县(市)区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数据,由市统计局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进行统一审核和推算,经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协调小组审定后,向县(市)区政府反馈。

附件:宁波市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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