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70号
- 【发布日期】2009-10-09
- 【生效日期】2009-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我市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我市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我市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我市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利影响,稳定就业形势,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现就做好当前我市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安置农民工就业
(一)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吸纳符合就业扶持政策的农民工超过50人或超过100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50万元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就业扶持政策的农民工,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哈政综〔200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充分发挥各级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广泛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展送岗位、送信息、送服务进村屯和举办多形式、多层次适合农民工的专场招聘活动,为农民工就业搭建服务平台。
(四)积极组织农民工转移就业。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的扶持,以乡镇为责任单位、以行政村为基础,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整体转移就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对接活动,科学调整和定位输出方向。重点围绕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推进整乡整村整屯劳动力转移。将劳务输出地由原来全面分散布局调整为重点区域块状布局。在做好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的同时,继续加强与环渤海和京津塘地区的合作,积极向其他省份进军。巩固境外劳务输出,逐步向劳动力需求多的国家拓展,全面促进农民工有组织、合理、有序输出就业。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委、科技局、扶贫办等部门要分别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农民工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六)强化农民工创业培训。建立多层次的创业培训体系,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对农民工开展以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家庭产业、创办农业企业和推动农业产业的骨干。针对掌握一定技能并有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开展以小型加工业、服务业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创新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强化返乡农民工创业服务,对其开展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介、专家指导等后续服务工作。
(七)开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但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门实用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开展面向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使其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企校合作力度,有计划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政策,大力开展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和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八)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将农民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围绕岗位技能和企业技术改造需求,对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围绕我市部署的城市建设项目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创业培训、农民工岗位培训、农村新成长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培训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积极鼓励农民工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九)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农民工以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规定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起征点统一区按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按月营业额4000元执行。对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点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十一)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具有哈市户籍的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和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信用记录好、企业经营好、有更大发展意向和前景的创业农民工,允许其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扩大创业农民工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商品房、农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等),实行农民工创业互保、取保贷款,落实创业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执行贷款利率时要给予一定优惠。建立农民工创业贷款“绿色通道”,简化农民工创业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十二)财政资金扶持。市、县(市)财政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农民工成功创业并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农民工创办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以财政支出渠道安排给企业。
(十三)为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乡(镇)政府要落实创业基地,支持农民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
(十四)鼓励农民工参与新农村建设。组织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
四、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稳定就业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维权检查活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和用工备案制度的管理,推行农民工劳动和计酬手册,加强“两网”(劳动保障四级网络建设和社区网格化监管)建设,落实网格化管理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六)建立农民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处理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处理机制。
(十七)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实行终局裁决。
五、全面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十八)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民工在我市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和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积极开展调研,制定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办法。
(十九)做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农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其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十)妥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对已在哈实现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对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劳动服务的农民工,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
(二十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业农民工,在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上,设定按比例缴费或按定额缴费二种模式。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二十二)加快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力争到2009年年底前,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站率达到80%、县(市)村级建站率达到60%,工作人员经费渠道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162号)执行。发挥市农民工就业援助服务中心的作用,组织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及维权保障等公益性服务。各区、县(市)均要设立农民工就业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立农民工就业援助服务中心。通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全面开展农村劳动力、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创业劳动力等监测管理,及时为有求职需求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岗位信息,免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十三)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义务教育待遇。将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我市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渠道,及时妥善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
(二十四)做好农民工健康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提高针对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采集等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二十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帮扶救助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发挥妇联和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少年解决教育和心理疏导等问题,帮助农村妇女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开展适宜妇女发展的创业工程。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监测统计工作,免费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六)做好农民工帮扶工作。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体育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均等开放。建立相应的疏导和安全预案,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交通安全服务。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
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当地政府要负责安排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给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十八)保障外出农民工的土地经营权。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总体规划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定期研究解决农民工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民工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已出台的有关农民工就业政策,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三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树立和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农民工坚定信心,积极向上,勇于挑战。要全面做好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政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政府、企业、社会各界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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