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字〔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10-11
- 【生效日期】2009-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的通告
(南府字〔2009〕7号)
为加强五象岭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以及《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就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内修造坟墓埋葬遗体、尸骨、骨灰或者重建、扩建坟墓。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是指从五象新区核心区西侧,东至平乐大道(暂定名)、南至玉福路(暂定名)、西至银海大道以西,北至建设路、五象大道围合而成的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区域,总面积约15000亩。具体范围包括原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以及柳沙企业公司的林地、良庆镇那黄村和新村的林地、大沙田街道办玉洞村和大岭脚村的林地、城南垃圾填埋场。
二、禁止葬墓的区域范围不包括青龙岗生态墓园。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起尸火化或收运遗体火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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