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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的通告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字〔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10-11
  • 【生效日期】2009-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的通告

(南府字〔2009〕7号)




为加强五象岭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以及《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就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内修造坟墓埋葬遗体、尸骨、骨灰或者重建、扩建坟墓。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是指从五象新区核心区西侧,东至平乐大道(暂定名)、南至玉福路(暂定名)、西至银海大道以西,北至建设路、五象大道围合而成的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区域,总面积约15000亩。具体范围包括原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以及柳沙企业公司的林地、良庆镇那黄村和新村的林地、大沙田街道办玉洞村和大岭脚村的林地、城南垃圾填埋场。

二、禁止葬墓的区域范围不包括青龙岗生态墓园。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起尸火化或收运遗体火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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