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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北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0-27
  • 【生效日期】2009-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北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电力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和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实际,现将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关于居民分户电采暖电价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6]2039号)规定,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采暖季用电价格纳入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管理。

二、将西城区、东城区、宣武区2009年文保区平房居民“煤改电”用户纳入居民峰谷电价试点范围,电价标准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13号)中本市居民峰谷试点价格。

三、本次纳入居民峰谷电价试点的2009年“煤改电”用户范围:东城区为安定门、交道口、北新桥、景山、朝阳门、东华门、建国门和东四等8个街道约3.2万户;西城区为新街口、金融街、什刹海和西长安街4个街道约1.83万户;宣武区为大栅栏、椿树和天桥三片平房保护区约2.04万户。

四、居民峰谷电价试点范围内的用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峰谷电价和单一电价方式中自行选择。申请参加居民峰谷电价试点的用户,应与市电力公司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申请程序及电费结算协议由市电力公司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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