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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宁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宁德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宁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宁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 各大中专院校:

市节能减排办制定的《宁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宁德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任务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宁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市节能减排办

(二○○八年五月)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闽政文〔2008〕63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100分。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市、区)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07〕15号)中制定的年度单位GDP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市重点耗能企业中列为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的,以省经贸委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其余按市经贸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宁政文〔2007〕15号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宁德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召集市经贸委、发改委、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列入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列入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

(四)其他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经贸委。

市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贸委和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进行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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