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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9〕99号
  • 【发布日期】2009-12-04
  • 【生效日期】2009-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发挥其引领作用,全面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制定了《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发挥其引领作用,全面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规模较大,生产管理先进,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包括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和获“宁波建筑品牌”特别贡献奖的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优秀建筑业企业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卓越,所在企业各项指标处于行业领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的评选,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择优、注重诚信、扶优扶强、扶专扶特,鼓励先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选建筑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家,建筑业骨干企业不超过10家,优秀建筑业企业家不超过10名。

“宁波建筑品牌”特别贡献奖不定期评选,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家。

第五条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评选,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并给予表彰。

第六条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行为规范,综合信誉良好;

(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明确,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完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近两年内至少荣获过一项省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或示范工程称号;

(四)经济效益良好,产值利税率、产值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人才培养、职工权益保障,企业凝聚力强。

第七条 除第六条外,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二)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全市前二十位;

(三)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

第八条 除第六条外,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二)主项房建总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三十位;主项非房建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十位;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十位。

第九条 除第六条外,评选“宁波建筑品牌”原则上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评选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的所有条件;

(二)在全国或国际上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评选年度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总产值和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一定比例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方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被宁波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

第十一条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家评选的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须在本企业连续任正职满三年或任正、副职满五年(期间任正职满二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锐意改革,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意识。在进行企业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

(五)企业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工程质量好,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企业稳步发展;

(六)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深受群众拥护;

(七)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领导班子中威望较高。

第十二条 优秀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主要对企业的产值税收、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评;优秀建筑业企业家评选主要对企业家经营管理、社会影响力、主要荣誉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程序如下:

(一)企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各类数据、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建设局申报;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并报市建设委员会;

(三)市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拟表彰名单在公开媒体上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第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对获得优秀建筑业企业及优秀建筑业企业家荣誉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六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评选的,取消该企业和个人的参评资格或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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