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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5〕44号
  • 【发布日期】2005-08-09
  • 【生效日期】2005-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琼府〔2005〕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清我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全省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农业在我省经济中占有较大份额,搞好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将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全省农业资源状况,为实施农业区域科学布局以及推进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推动我省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我省农村地区各个方面,参与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为此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海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江泽林(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 恒(省统计局局长)
邓小刚(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
张新扬(省农业厅巡视员)

成 员: 钟 雄(省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
宋攻文(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董学明(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圣俊(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
黄栋国(省民政厅副厅长)
邱人勋(省司法厅助理巡视员)
刘平治(省财政厅副厅长)
林存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严之尧(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黄良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周忠良(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
许亚川(省卫生厅助理巡视员)
郭奕秋(省农垦总局副局长)
陈东保(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符国王宣(省统计局副局长)
严 正(省水务局副局长)
秦忠文(省林业局副局长)
李洪波(省扶贫办主任)
邓又发(海南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李铜华(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
符史武(省城乡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海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领导小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符国

王宣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省统计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系电话:65399009,传真:65399009。
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请省委宣传部帮助协调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配合、认真负责,确保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农业普查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调查员的选调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和有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确保选调人员的质量。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
根据国发〔2005〕13号文件精神,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普查经费安排,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节省经费开支。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省辖区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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