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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8〕28号
  • 【发布日期】2008-05-23
  • 【生效日期】2008-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部和地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抽查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违规开展业务和工作质量较差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现对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8家环评机构分别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缩减评价范围和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并对相关人员分别予以暂停业务和注销登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45号):因人员变动,该公司现已达不到取得化工石化医药和冶金机电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取消该公司化工石化医药类乙级和冶金机电类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该公司应于1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寄)至我部。

二、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508号):在我部组织的抽查、考核中,该公司隐瞒有关情况,所提供的部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相关材料失实,现已达不到取得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取消该公司化工石化医药类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该公司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公司应于1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寄)至我部,并应于整改期满后,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三、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402号):该院2008年1月主持完成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长春至深圳线青州至鲁苏界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较差,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和预测模型参数选用错误,预测结果偏差较大,提出的噪声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并遗漏55公里工程连接线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该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被我部退回。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该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主持编写该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杨淑英(登记证编号为A24020220900)予以暂停业务三个月。该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期间,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并应于10日内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交(寄)至我部。

四、河北师范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在我部组织的抽查、考核中,该校隐瞒有关情况,所提供的部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相关材料失实;2007年6月,该校主持编制的《涉县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非本校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该校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该校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该校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根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以虚假手段登记在该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丁学英(登记证编号为B12090071000)予以注销登记。该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于10日内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交(寄)至我部。

五、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01号):在我部组织的抽查、考核中,该院隐瞒有关情况,所提供的部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相关材料失实,现已达不到取得采掘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取消该院采掘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并责令该院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该院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院应于10日内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交(寄)至我部,并应于整改期满后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六、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25号):在福建省环保局组织的2007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中,该公司主持完成的《永定法拉特工业有限公司电动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较差,工程分析不清,预测参数缺乏依据,污染防治措施缺乏针对性,无法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近年来,该公司个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用所谓“技术协作费”等方式在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该公司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该公司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0号)第十七条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林晓青(登记证编号为B22250041000)予以暂停业务三个月。该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期间,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并应于10日内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原件交(寄)至我部。

七、山东农业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2402号):该校在不具备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资质情况下,于2001年8月承接《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封煤矿煤电铝一体化电解铝工程及铝用阳极工程(山东省肥城市泰山铝业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解铝工程及2.5万吨/年电解铝一期起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该工程建成后曾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该校限期整改六个月,整改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该校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该校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八、海南寰亚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005号):该公司2007年9月主持完成的《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新城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较差,环境现状调查不准确,项目选址描述失实,公众意见调查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25日。该公司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该公司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各环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以此为戒,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指导,发现环评机构有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资质条件情况的,及时向我部报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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