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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区道路命名的通知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办〔2009〕138号
  • 【发布日期】2009-12-07
  • 【生效日期】2009-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区道路命名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区道路命名的通知

(洛政办〔2009〕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地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将规划的道北二路命名为“汉宫路”,该路西起310国道,东至洛孟二路,规划路宽40米,全长13公里。

负责地名标志牌设置的业务部门,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新名称设置标识指示牌。各单位和公民要严格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它公开场合使用。即日起报刊杂志、地图出版、新闻报道和行文书信,一律使用新命名的标准名称。

特此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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