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漯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7-26
- 【生效日期】2006-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今年以来,传销活动在我市时有发生,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各种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凡是通过“拉人头”、交纳“入门费”或者假借“直销”名义发展下线聚敛钱财的传销行为,其组织者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工商、公安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二、加强外来人员及出租房、宾馆治安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不得向传销组织提供聚集、培训场所,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对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在三日内带领租房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逾期不办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出租人及租房者进行处罚。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经审核后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宾馆、饭店、旅社对一次性入住五人以上外来人员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现已给传销人员提供居住、活动场所的出租房业主、宾馆、旅社,必须在三日内收回住房;否则,将视为给传销活动提供场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各级政府要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和居委会、村委会积极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及时发现上报,并迅速查处。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传销诈骗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发现出租房或旅社、宾馆中有外来人员集中居住、聚会或长期不从事正常工作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工商部门12315。
四、在我市从事传销的外地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迅速返乡。对顽固不化、仍然从事传销活动的,将依法予以严惩。对包庇、隐匿、知情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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