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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8]163号
  • 【发布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

(建城[2008]1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敦化市、淮安市、上虞市、赣州市、长沙市、宜都市、南充市、西宁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有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部组织了评审工作。在此基础上,经各城市整改提高,我部重新审查研究决定,命名敦化市、淮安市、上虞市、赣州市、长沙市、宜都市、南充市、西宁市等8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认真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经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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