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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5〕70号
  • 【发布日期】2005-06-20
  • 【生效日期】2005-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70号)




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你院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一)》((2003年)清核请字第11号)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二)》((2003年)清核请字第12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核安全3级石墨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和200MW低温核供热堆核安全1级组合阀、核安全3级水力驱动机构的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依据审查结果,我局认为你院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院的换证申请,向你院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5)01号)。你院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1.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表一内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及法规。

3.必须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4.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5.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必须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6.必须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核安全法规标准要求的设备鉴定。

7.必须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8.必须保证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是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表一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表一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反应堆 设 备 设 备 核安全 制造活动范围 备 注
堆型功率 类 别 名 称 级 别 及完成形式
10MW 堆内构件 石墨构件 3级 根据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要求,堆材料进行检验、加工、并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试验和检测项目。 外协的项目有:
高温气冷 1. 抗拉、抗压、抗折强度测定;
实验堆 2. 材料杂质成分分析;
  3. 自制角度规的标定。
  控制棒 驱动机构 3级 1. 减速器、蜗轮、蜗杆、齿轮、伞齿轮加工;
  驱动机构 2. 摩擦副处理,涂层;
    3. 钢板组焊件。
200MW 控制棒 控制棒水力 3级 1. 不锈钢化学成分分析;
低温 驱动机构 驱动机构 2. 无损检验;
核供热堆     3. 内外套加工及其不直度测量;
      4. 内外套对其底座垂直度测量;
      5. 圆柱弹簧、碟簧、O型环;
      6. 吸收体及其包管。
  阀门 组合阀 1级 1. 组合阀体铸件;
  2. 电磁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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