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113号
- 【发布日期】2006-12-29
- 【生效日期】2006-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 〔2006〕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问题,适应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认真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努力完成2006年、2007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目标的基础上,全面完成住房建设“十一五”规划。
(二)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型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各城市要根据住房建设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教育、文化和社区服务设施等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要统筹安排新建住房供应结构比例,在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施工、商品房预售等环节抓好落实。
二、充分发挥政策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和其他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加强风险控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七)继续加大盘活、挖潜存量建设土地的力度。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未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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