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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办发〔2009〕257号
  • 【发布日期】2009-11-23
  • 【生效日期】2009-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应诉行为,及时掌握行政执法部门应诉动态,减少行政执法部门败诉案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现将《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应诉行为,降低行政执法部门应诉风险,及时掌握行政执法部门应诉动态,提高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率,有效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行政应诉事宜,特制定银川市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被诉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执法部门答辩书、管理相对人起诉状复印件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市政府法制办在对被诉案件基本情况分析后,认为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确有明显违法、不当或确实存在消极不履行职责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

四、被诉行政案件法院做出裁定、判决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后将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被诉行政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通报被诉案件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部门法定代表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部门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七、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制度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凡没有执行行政应诉报告制度、部门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考核时相应扣减分值。

八、市政府法制办于每年考核结束后向全市通报行政执法部门应诉报告情况,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本制度适用于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授权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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