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9〕13号
- 【发布日期】2009-12-08
- 【生效日期】2009-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的通告
(榕政〔2009〕13号)
近来我市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出现较多无主流浪犬及犬伤人、吠声扰民等现象,影响了城市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侵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严重威胁市民人身安全。为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养犬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本市五城区各街道;
(二)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仓山区仓山镇、马尾区马尾镇的全部区域;
(三)晋安区新店镇、鼓山镇、仓山区盖山镇、建新镇、城门镇、螺州镇、马尾区亭江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二、家庭(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且每户限养一只。
三、除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司法部门及科研、医疗机构用犬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
四、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注射点对饲养犬进行预防狂犬病疫苗注射,取得《犬类免疫证》后到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
五、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饲养犬的管理,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允许出户时间为每日晚19点至次日凌晨7点;
(二)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遇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注意避让;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和休闲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五)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犬;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罚。
六、在路面无人牵领的犬一律视为无主犬,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欢迎市民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路面无主流浪犬,举报电话:83312385。
七、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罚。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八、犬类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犬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后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染有狂犬病时,应及时向卫生防疫、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举报电话:
83342542。
犬伤害他人时,犬主或携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犬主或携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属于狂犬病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十、饲养户对生病或不想继续饲养的犬,不得擅自遗弃、处理,应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暂时收容,并按规定处理。
十一、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查处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预防免疫检疫工作并监督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犬类市场内犬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掌握疫情动态,监测和报告疫情,宣传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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