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7〕32号
- 【发布日期】2007-08-15
- 【生效日期】2007-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哈政综〔200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7〕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保障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二、调查任务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任务
1.查清全市城乡各类用地状况。在农村,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提供的基础图件,以1:10000比例尺为主,查清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的状况。在城镇,要开展1:500的大比例尺调查,查清每宗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用途,掌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以及开发园区用地等状况,了解城镇闲置用地的数量和分布。
2.查清基本农田和耕地状况。要对基本农田和耕地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清全市基本农田和耕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等情况,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落实到村组、地块,并登记造册。
3.查清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查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查清城乡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明确每宗地的权属主体和界线,并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4.健全土地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按照“边调查、边建设”的要求,逐级建立土地数据库,建立覆盖全市、城乡一体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结合每年的变更调查建立起土地调查统计、及时监测和快速更新的长效机制,保持数据信息的现势性。
5.加强调查成果开发应用。本着“边调查、边应用”的原则,及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将调查成果应用于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促进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2007年7月底要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等工作;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下半年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从2010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和李希荣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查世纯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岩果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农委、水务局、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局和8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其中,涉及土地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
各县(市)和呼兰、阿城2区政府及所辖乡(镇)政府均要成立相应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南岗、道里、道外、香坊、平房和松北等6区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配合和协调。
(二)制订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省实施方案,抓紧制订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各县(市)和呼兰、阿城2区要立即着手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落实经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土地调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土地调查经费要按时拨付,专款专用,确保全市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证质量。各地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作业队伍,完成相应的土地调查任务。各县(市)和有关区政府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假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