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大政发 [2010] 3号
- 【发布日期】2010-01-18
- 【生效日期】2010-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大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低收入乡村发展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低收入乡村发展的意见
(大政发 [2010] 3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低收入乡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低收入乡村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原则,以改善低收入乡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切入点,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完善扶贫开发政策,增加资金投入,低收入乡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加强,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但我市仍有部分低收入乡村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其它因素制约,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增收困难,低收入乡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市平均水平的差距还在继续拉大,与市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提出的加快全域城市化进程要求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有较大差距,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扶贫开发任务仍很艰巨,扶贫开发和定点帮扶将是今后长期的重要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提出的加快全域城市化进程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不取放活”的方针,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提高低收入乡村自我发展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在低收入乡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基础上,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办法,加快脱困致富的步伐,全面推动低收入乡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移民搬迁、劳动力转移和科技培训等措施,到2012年,使低收入乡镇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2000元,年均增长18%以上;低收入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1000元,年均增长16%以上,达到2009年的全市平均水平,并力争有1/3的低收入村达到2012年的全市平均水平。经过3年努力,全市低收入乡村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二、加快低收入乡村发展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加大整村推进工作力度,重点扶持低收入村的农业产业项目,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主导产业,形成产业优势,增强村级经济实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自2010年起,市财政安排用于整村推进的扶持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对确定为整村推进低收入村,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80万元,用于能够直接增加低收入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及与生产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要整合项目、集中投入、整村推进、产业开发,建立健全整村推进竞争机制、项目实施效果考评机制,充分调动低收入乡村实施整村推进的积级性,确保扶持一村、致富一村。
(二)加大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
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转移培训专项经费,为低收入乡镇农民技能培训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培训机构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培训专业,组建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突出抓好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岗位技能培训,做到培训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各乡镇要积极与劳务中介组织建立联系,力争实现平均每户都有一人在非农产业稳定就业。
(三)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低收入乡村建立企业或原料基地,吸引更多的低收入农民加入到农业产业化生产上来。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低收入乡村实施整村整乡开发帮扶,按照市场化运作,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成为产业化经营的主体。积极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大力支持低收入乡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低收入村盘活“四荒”地、闲置厂房和校舍等集体资产,增强村级经济实力。引导城市工商企业到低收入乡村开展“村企合作、乡企合作”,共同开发当地资源和参与小城镇建设,以产业发展带动低收入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四)继续实施移民搬迁工程
实施农村移民搬迁工程是市政府推动全域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促进低收入乡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效途径,是改善生态环境、加快低收入农民脱贫致富步伐的一种实现方式。移民搬迁要向城市化、城镇化方向推进,移民要向小城镇、产业集聚地搬迁,综合解决低收入农民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遵循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农民自愿、扶贫济困的原则,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与农村小城镇建设规划、新村庄新社区建设规划、旧村改造紧密结合,高起点建设移民小区,土地、规划、交通、电力、通讯、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五)加强定点帮扶工作
进一步充实调整城乡定点帮扶力量,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帮扶低收入村。对经济相对落后、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的村也要实行定点帮扶。帮扶单位要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优势,帮助低收入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业产业项目,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转移富余劳动力。定点帮扶单位扶持低收入乡村发展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公共事业,出资捐赠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允许以单位或企业家名义冠名。单位和个人通过市慈善机构向低收入乡村提供的扶持资金和物资,可视为慈善公益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慈善捐赠优惠政策。
(六)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扶持资金,用于低收入乡村的扶持资金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同期支农资金增长幅度。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要向低收入乡村倾斜,农业、水务、林业、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扶持资金要向低收入乡村整合集中,对其发展符合扶持政策的基础建设和产业项目要优先安排,项目补贴标准上浮10―30%。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要放在提高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增加收入上。加大项目和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行业扶持优势,汇集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涉及农村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部门要将促进低收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列入行业规划,优先安排低收入乡村项目,行业扶持要着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低收入乡村的信贷业务,对低收入乡村农户的贷款额度不能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按照全域城市化的要求,围绕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强低收入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低收入村道路建设,改善交通条件。大力推进农村安全自来水建设,确保饮水安全。积极支持低收入乡村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七)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低收入乡村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克服等靠要的观念。村级领导班子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带领广大群众凝心聚力谋发展、攻坚克难求突破,尽快改变落后面貌。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领导,把加快低收入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好扶持低收入乡村的工作规划,并抓实抓好。对市财政各种扶持资金,各地区要给予相应配套资金,共同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低收入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八)加强统计监测和扶持资金审计工作
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是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指导实施扶持项目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低收入乡村收入水平、生活质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变化情况。要规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定点帮扶单位扶持资金与财政资金等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做到事前有计划、有目标,事中有监督、有检查,事后有考核、有审计。要加强对扶持资金审计监督,预防发生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帮扶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扶持低收入乡村发展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低收入乡村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制定并落实帮扶措施,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把定点帮扶作为重要工作,落实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帮扶单位要建立健全帮扶责任制,切实把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帮扶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以协调扶持资金额度、为群众办实事数量、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和现场办公次数等作为主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帮扶单位的帮扶工作情况。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认识水平高、投入力度大、扶持效果好的定点帮扶单位。市政府每2年召开1次全市农村定点帮扶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要通过选拔、交流和下派等多种途径,配齐配强低收入乡村领导班子,不断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扶贫部门要主动与组织部门合作,制定低收入村干部和带头人培训计划,使每个低收入村都有一个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真抓实干的班子。各区市县要充实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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