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
-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 【发布日期】2006-05-26
- 【生效日期】2006-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开展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全社会公民的法制观念;”
四、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行凶杀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加强查处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督促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
将第(五)项修改为“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
将第(二)项修改为“及时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做好申诉和执行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将第(六)项修改为“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抓好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及时调处行政区划和边界纠纷,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开展道德、纪律、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鼓励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制止和取缔宣扬反动、淫秽、暴力、赌博及封建迷信的影视节目和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戏曲等作品的出版、制作、销售、播放和上演。”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疏导、调解和处理民族、宗教人员参与的纠纷。”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群众性活动。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见义勇为精神,努力提高城乡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质。”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牺牲对待;本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符合烈士条件的,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
十四、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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