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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马鞍山市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马鞍山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7-14
  • 【生效日期】2003-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马鞍山市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马鞍山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优抚对象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及《 安徽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优抚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义务兵家属;

(二)生活有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

(三)生活有困难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四)生活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属;

(五)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 上条所称的家属是指义务兵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下列亲属:

(一)父母;

(二)未成年子女;

(三)配偶;

(四)依靠其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

(五)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连续7年以上),现缺乏

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优抚对象于每

年8月1日前发放优待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属;

(二)部队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

(三)在服役期间被劳教、判刑、开除军籍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伍的义务兵的家属;

(四)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的优抚对象。

第五条 优待金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标准为所在县、区农村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

一户有多名义务兵的,按人数累计发放优待金。

(二)对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给予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所在县、区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义务兵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5%、15%、5%。

第七条 具体优抚对象及其优待金额,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评

定。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评定结束。评定结果应当公布,接受群众和上级民政部门监督。

第八条 优待金由乡镇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财政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区政府给予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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