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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0]7号
  • 【发布日期】2000-01-07
  • 【生效日期】2000-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7日苏政发〔200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退出现役时间
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伍;1997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可安排部分退伍;按士官制度改革的规定,未参加套改和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现有士官,一律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0年且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但本人自愿转业且地方需要的士官,作转业安置。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999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0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江苏省2000年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到市、县民政部门报到,三月底离队报到完毕。2000年春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0年4月1日”。

二、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安干警,关心爱护子弟兵,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按计划落实车(船)票和座位。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提高服务水平,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以优质、准确、安全、快速的服务保证退役士兵顺利返回家乡。各站所需的接待转运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切实搞好退役士兵安置
1999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士兵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加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现定,结合当地实际、千方百计地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驻地除外)有生活基础的转业士官,允许易地安置。对符合政策规定需到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义务兵,仍按现行规定由省军安办审批。对部分部、省属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所需的个别退役士兵.仍按苏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由民政部门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三)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结合的新途径。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年收人水平确定。要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土兵自谋职业,对本人书面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出当地民政部门汇总编制经济补助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给予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城镇退役土兵.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四)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转业士官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点,各地要规定各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中转业士官的比例,确保转业士官安置。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培训。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确保他们过好党、团组织生活,更新择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并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土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有条件的地区,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和用才一体化服务。
(六)1999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均应于2000年7月底前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于接收工作单位原因致使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从当地民政部门办妥分配手续的当月起,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土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安置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本年度退役士兵,对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退役土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努力提高工作的整体水平。深入进行国防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置工作的社会风尚。加强对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领导参谋,严格依法办事,廉洁从政,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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