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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全市 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管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429号
  • 【发布日期】2003-05-22
  • 【生效日期】2003-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全市 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全市
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管理的紧急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42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随着本市疫情趋于平稳和外省市非典发病情况的变化,外地返京人员、来京务工人员逐渐增多,为把防治非典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防止疫情出现反弹,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3]25号)、《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关于应对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典”防控工作的意见》、《北京地下空间“非典”防控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北京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组《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和出租(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的通知》要求,要全力做好流动人口、返京人员的非典防控工作,现就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全市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京办发[2003]25号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做好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和出租出借房屋的登记工作。

二、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京办发[2003]2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积极为街道、乡镇落实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租借房屋监管工作提供服务,要立即主动建立工作联络,对出租房屋,应及时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并认真指导建卡立帐,实施管理。

(二)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积极支持并主动指导社区房屋租借服务站的设立,加强对房屋租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规范监管服务。

(三)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在社区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三、对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管理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立项、规划、建设等有关来源证明文件,或上级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出租的普通楼房地下室应保证通风,达到卫生防疫要求,其中作为居住用房使用的,必须具备居住和卫生防疫功能,包括送排风设备、卫生间、上下水等,并符合防火要求,人均居住面积必须达到3平方米以上。符合上述出租条件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加盖“普通楼房地下室”印章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居住小区内,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出租的普通楼房地下室,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其他单位出租的普通楼房地下室,物业管理企业要负责督促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四、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防治非典期间,新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用于居住用房的,可按照当地区县政府的要求,暂停或严格限制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

在非典疫情解除前,返京的流动人员租住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除按原有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京办发[2003]2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健康要求。坚决杜绝出现新的人员交叉感染。

五、落实“谁所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检查所有权(使用权)人严格履行防控非典的职责。

出租人须依法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做好出租房屋内人员住宿情况的登记工作,居住的出租房屋内人均使用面积必须达到3平方米以上,做好出租房屋院内和公共部位的垃圾清理和消毒工作。

承租人须自觉遵守所在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及时办理房屋租赁手续,严格控制住宿人员的数量,防止交叉感染,加强自身防护,做好承租房屋内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对已经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出租房屋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检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注销《房屋租赁许可证》,停止出租。

六、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公安、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做好防治非典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本地区组织的对出租房屋和地下空间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和抽查。

房管部门要按照清理整顿标准,重点检查出租的普通楼房地下室是否具备居住条件并符合卫生防疫标准,同时对符合出租条件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

七、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内发现非典疫情或疑似病例的,应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按照防控要求处理。

(一)不具备通、排风等居住使用功能的,租住给无暂住证和健康合格证明外来人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关闭措施。

(二)发生疫情后尚未消毒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符合租住条件但防疫措施不完善的,不准出租。

(四)环境脏、乱、差,严重扰民的,不准出租。

(五)出租房屋更换承租人的,出租前要进行消毒。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出租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法出租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查。

八、根据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的要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须在每周二上午10时前向市局汇报上周新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的数量,并于6月1日前将对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清理整顿的情况报市局市场二处。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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