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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等 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1]4号
  • 【发布日期】2001-01-11
  • 【生效日期】2001-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等 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等
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乡镇企业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的意见
(省乡镇企业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乡镇企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一大主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乡镇企业税外负担过重,一些地方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农业部等七部委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农企发〔200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向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整顿向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负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向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具体见附件1):1、《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对乡镇企业同样予以取消;2、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4、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收取的基金项目;5、省人民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集资等。同时,对需保留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报批。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补农建农资金是乡镇企业承担的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各地征收数额相差较大,清理后要控制征收幅度,最高不得突破企业税后利润的10%。
今后,全省所有新增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财政、物价、乡镇企业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无权批准涉及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所批文件一律无效。

二、全面落实有关规定,坚决刹住对乡镇企业的变相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少数部门和单位在征收企业年检费、计量检测费、产品质检费、二氧化硫排污费等项目时,随意提高标准的行为,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低压农电维护费是向乡镇电管站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收取的专项资金,按照“谁用电谁负担”的原则征收,对不使用农村电网电力的乡镇企业用户一律不得征收。一些地方将部分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完备生产经营条件,完全符合私营企业登记条件的乡镇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挂牌为重点工商大户,收取工商管理费,属于变相乱收费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评估、代理、培训、检测、商业保险等各种中介活动和有偿服务时,要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强买强卖,强令乡镇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和无偿占用乡镇企业产品及财物;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学术研究、技术考核等。严禁在收费过程中搭售物品、强制订购书籍报刊。除法定检查外,其他针对乡镇企业的各种检查要严格控制,确需检查的,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乡镇企业进行任何有偿的评比、评选、评价、达标、升级、排序活动。对确有必要举办的一些评比活动,要从严把关,由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省乡镇企业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活动,谁主办谁出钱,一律不得向乡镇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切实规范向乡镇企业的收费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收费单位必须出具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批准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乡镇企业可以拒绝交费。
对骨干乡镇企业,建立收费审批、登记及挂牌保护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实行《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向上述乡镇企业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向乡镇企业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如实填写《收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弄虚作假的,乡镇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当地上规模、效益好、负担重的骨干乡镇企业纳入当地挂牌保护行列,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加强对收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监督,防止乱收、截留、挤占和挪用。从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项罚款要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取消和禁止一切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完善收费许可证、收费年审制度等,使对乡镇企业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乡镇企业要建立企业负担监督员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对乡镇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制
严格控制和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直接关系到我省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和各市县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承担乡镇企业减负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乡镇企业收费登记卡、收费审批通知书的登记、审批情况。对有关部门自立项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强行服务、强买强卖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职能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不能随意提高收费和罚款的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经贸、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纠风等部门要把严格控制和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实。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鼓励各单位、企业和个人举报涉及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按规定认真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严格控制和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作为依法行政和为企业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督促企业减负工作的落实,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政府对严格控制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负有主要责任,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乡镇企业应当交纳的费用,承担费用的项目、标准、收支程序等要严格把关,防止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规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近期内,省经贸、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纠风、乡镇企业等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和省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七部委办文件精神和上述规定的情况,开展工作督查。

附件1.停止收取和取消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关于乡镇企业的基本定义

附件1: 停止收取和取消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



(1)停止收取一些地方仍在向乡镇企业收取的项目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1 公安 治安巡逻费
2 小区治安管理费
3 消防 消防基金
4 电力 电力附加费
5 电网改造费
6 电费保证金
7 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8 建设 建筑工程管理费
9 施工管理费
10 渣土处置卫生保证金
11 渣土外运处置费
12 规划定点保证金
13 水费附加
14 市容卫生费
15 绿化管理费
16 国土资源 土地勘丈费
17 土地开发管理费
18 土地测量费
19 土地权属变更费
20 土地使用金
21 乡镇集体和个体矿产资源管理费
22 邮电 通信设施配套保证金
23 地方政府 招商引资基金
(2)取消一些地方正在收取的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1 交通 超限运输路损补偿费
2 建设 门前垃圾承包费
3 小城镇建设基金
4 抗洪救灾费
5 公安 公安办案经费
6 治安联防费
7 社会综治办 创建文明城市费
8 综合治理征费
9 劳动社保 安全保证金
10 内部发行文件资料工本费
11 劳动年审费
12 人武 民兵训练费
13 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建楼集资
14 乡(镇)政府横向联系费
15 村委会 二级清扫费
16 居委会 工程劳务安置费
17 工商 个人承包企业工商管理费
18 收购茶叶登记费
19 蚕茧管理费
20 工商抵押登记费
21 文化 文物保护费
22 林业 零星木材收购许可证费
23 护林防火附加费
24 防火基金
25 国土资源 临时用地管理费
26 土地年审费
27 国税 购发票押金
28 地税 领取发票保证金
29 档案 竣工资料保证金
30 技术监督 质量信得过咨询费
31 产品标准咨询费
32 邮电 程控电话集资
33 电力 集体企业用电增收费
34 环保 宣教费
35 排污申报内部发文文本费
36 水利 年审费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关于乡镇企业的基本定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本文件所提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包括乡(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联户办(股份合作)企业、户办(个体、私营)企业,以及这些企业与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联合投资建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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