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程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程
(草案)
一、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
二、省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人选,由省科委出面,与省直有关部门协商产生,报省政府批准。
省评委会成员由各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兼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委员在任期中如需变动,仍由省科委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调换人选,交主任委员核定。
三、主任委员负责省评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工作。
四、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与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处合署办公,负责办理省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五、省评委会负责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其主要任务是:
1、审定修改《黑龙江省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审定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组评审范围和标准。
3、审定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负责领导各行业评审组的工作。
4、审查批准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四等奖项目。
5、负责评审和批准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并向省政府推荐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
6、批准省级国防专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7、批准省级推广科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8、研究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省评委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
1、行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常务秘书一至二人,组员若干人。常务秘书和组员,由组长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报省评委会批准。行业评审组由十人左右组成。
2、评审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届满重新组成时可以连任。评审组成员在任期中如需变动,由组长提出调换人选,报省评委会核定。
3、评审组组长负责小组的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本组的日常工作。
4、行业评审组的主要任务
(1)对本行业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复审,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2)评定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四等奖项目,报省评委会批准;负责向省评委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
(3)对有争议的三、四等奖项目进行裁决;对有争议的一、二等奖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
(4)负责本组授奖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研究本组评审工作中的问题。
(5)向省评委会提出工作报告。
(6)协助其它行业评审组评审与本行业有关的申请奖励项目。
(7)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但他们没有表决权。
七、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办法
1、省评委会和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均不代表推荐和所在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在评审申报奖励项目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坚持原则,不得搞不正之风。省评委会或行业评审组成员如有申报项目,则评定该项目时,本人应回避。
2、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省评委会或行业评审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才能作为获奖项目;特等奖项目须经省评委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才能向省政府推荐。
3、经批准的获奖项目,统由省评委会发布。两个月内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八、省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九、省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务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或委托称职的代表出席,但应事先向主任或组长报告。
十、省国防科工办设立省国防专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机构,报省评委会批准备案。
省级国防专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机构,执行本章程有关规定。
凡属军民通用和已军转民的申报奖励项目,由国防科工办初审合格后,统由省行业评审组和评委会进行复审、审定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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