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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10〕270号
  • 【发布日期】2010-03-16
  • 【生效日期】2010-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0〕270号)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美大都会人寿〔2010〕038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1.01条“合资公司”修改为: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资公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机场集团和美利坚合众国的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mpan)根据于2003年9月1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合资合同”)成立。

根据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已同意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将把其所拥有的合资公司的百分之五十(50%)股权的全部转让给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并且自该转让生效之日起,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将取代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作为本章程下的一方并承受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在本章程下以及与合资公司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二、第2.01条“定义”增加第(ss)款:

(ss)“甲方”和“乙方”指第2.01条规定的双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三、第3.01条(a)款修改为:

甲方,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19号,邮编200031。

甲方法定代表:

姓名:江绵恒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四、第16.04条“甲方”修改为:

甲方: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高邮路19号

邮编:200031

收件人:叶峻 副总经理

传真:86 21 6474 6761

电子邮件:yejun@cn-sail.com

抄送:王燕清

传真:86 21 6474 6761

电子邮件:wangyq@cn-sail.com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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