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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同人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10〕756号
  • 【发布日期】2010-06-24
  • 【生效日期】2010-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同人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同人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0〕756号)




范红卫、陈锋、陈璐、戴尔钊、肖炜、江苏三鸿食品有限公司、德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张艺萍、徐虹、王毓兰、连桂芳、邓万波、黄士星、聂婷、郑涛:

你们提交的上海同人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上海同人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485万元。其中,范红卫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为26.94%;陈锋出资220万元,出资比例为14.82%;陈璐出资150万元,出资比例为10.10%;戴尔钊出资140万元,出资比例为9.43%;肖炜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为6.73%;江苏三鸿食品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为6.73%;德兰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为6.73%;江苏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为6.73%;张艺萍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3.37%;徐虹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3.37%;王毓兰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2.02%;连桂芳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为1.01%;邓万波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0.67%;黄士星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0.67%;聂婷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为0.34%;郑涛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为0.34%。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楼东座27楼B1室。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 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肖炜的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戴尔钊的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张艺萍、邓万波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九、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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