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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04号
  • 【发布日期】2005-07-22
  • 【生效日期】2005-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方面的突出困难,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2005年内完成试点,力争到2008年建立起覆盖全省城市居民的、符合我省省情的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是对城市贫困群众在医疗方面实行的救济制度,是新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城市医疗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试点工作遵循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试点县区市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地确定救助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二)多方筹资,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医疗机构适当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方式,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三)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要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收入的相应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属地管理,规范运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及制定标准等管理工作。医疗救助从申请、审核、审批到资金发放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和公开、公正、公平。
二、试点任务
(一)认真选择试点县区市。试点县区市的确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城市医疗救助协调小组确定。试点县区市不低于全省县区市的20%。对已经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县区市予以优先考虑。凡确定的试点县区市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省上将选择3―5个不同类型的试点县区市作为示范点予以指导,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二)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地方财政列支、专项彩票公益金提取、慈善机构资助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救助基金。从2005年开始,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救助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工作经费。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支付等业务,定期向社会公布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领取补助医疗费用要符合有关规定,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合理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身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人员。
(四)准确把握城市医疗救助方式和范围。城市医疗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救助对象持《城市医疗救助证》就诊时,原则上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制定医疗救助对象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收;对住院费、检验费等优惠15%左右。民政部门将对所优惠的救助对象给医治机构补偿其成本。
救助的具体病种由市州和县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跨年度累计的费用,以及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五)合理制定城市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参照医保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对个人负担超过本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
(六)规范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救助者须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下列证件:(1)《城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还应提供医疗保险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医疗保险辅助证件和商业保险等有关合同。(2)医院或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疾病诊断书、医药费用收据和必要的病史资料。(3)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单位报销凭证以及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医疗救助申请由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逐项进行审核,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经公示后,再颁发救助证,并批准本次救助的金额。救助金由县区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申请救助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做好说服工作。
(七)认真做好医疗救助服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把城市医疗救助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保证服务质量和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站)。医疗服务单位要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救助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规范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要减化服务环节,优化服务流程,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提供各种人性化服务。要对救助对象适当减免挂号、检验、手术、住院等费用。对需转到非指定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站)的疑难重症患者,按照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的办法措施,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卫生部门要积极引导城市医疗救助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医疗救助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鼓励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免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待遇、标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合理确定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试点县区市要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尽快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试点县要抓好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工作。2005年11月底,在各试点县区市对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检查,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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