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3]52号
- 【发布日期】2013-07-29
- 【生效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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