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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3]52号
  • 【发布日期】2013-07-29
  • 【生效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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