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94号
- 【发布日期】2009-07-22
- 【生效日期】2009-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用工需求减少,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城镇失业人员增多。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扩大内需和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稳定就业、扩大就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实施项目带动就业战略,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抓住我省实施“8511”投资促进计划的重大机遇(投资8大领域,开工建设500个以上超亿元项目,新开工项目总投资规模超过1万亿元,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万亿元),在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镇建设、自主创新、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社会事业等8大领域新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把增加就业岗位和配置人力资源作为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建立重点项目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建筑、交通、水利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由主管部门牵头,分类举办重点企业用工衔接活动,搞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工对接工作。
(三)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容量。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为企业发展、人口集聚、吸纳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消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完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成长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大帮扶困难企业力度,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四)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办〔2009〕36号),围绕落实政策、减轻负担、要素保障、开拓市场、项目建设、稳定就业等关键环节,积极主动地为各类企业搞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努力把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五)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六)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1. 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1)市本级(含涧西、西工、老城、氵廛 河、洛龙、吉利、高新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低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由1%降低为0.5%;嵩县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低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执行1%;其他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费率仍按3%执行。(2)将全市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正常缴费的企业的所有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对2008年工伤发生率低或者基金支出比例较低的参保企业的缴费费率下调1至2个档次;对2008年工伤发生率高或者基金支出比例超过100%的,且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应上浮缴费费率的参保企业,暂不上浮缴费费率;对符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0.5%、单位月缴费不足500元、以劳务派遣名义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条件之一的企业或个人,暂不调整缴费费率。(3)以2008年12月报表为准,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在12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其生育保险费率可以由0.8%降低为0.6%,其他维持不变。
费率调整的有关政策,执行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 对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各类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 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3.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七)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加快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为困难企业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严格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13号)文件要求,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2.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九)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延长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截止2009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满3年的可以延长1年。岗位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十)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努力提高其就业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以延长1年。
四、积极推进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一)强力推动全民创业。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洛发〔2009〕2号)精神,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收费减免、工商注册、小额贷款等配套政策,完善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扶持体系、组织领导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人才辈出以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型城市。
(十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十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交流、开业指导、创业实习等创业服务。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落实培训补贴,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对免费创业服务和创业实习训练给予补贴;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投入,积极推动洛阳市人力资源综合市场建设,鼓励支持市、县两级通过整合资源改建、扩建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信息服务功能和相关制度,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十五)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认真贯彻《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洛政〔2009〕67号),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创新办学模式,优化整合培训资源,加快建设一批职业教育集团和示范基地,2008年―2012年建设1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枝、20个职业教育专业实训基地、1所示范性技师学院和1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提高我市技能型人才培训水平,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骨干企业为主体建设一批区域性、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实施百万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计划,建设2个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提高劳务输出层次,培育洛阳劳务品牌。鼓励扶持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扩大职业教育规模。
(十六)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组织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适用性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七)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9〕48号),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投入,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件实事的实施意见》(洛办〔2009〕42号)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十八)切实做好新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工作。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2009年开发1000个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确保全市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十九)认真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核心区建设机遇,在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认真组织开展促进农民工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的八项专题活动,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二十)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七、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强化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作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二十二)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县(市、区)就业资金给予补助,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县(市、区)财政投入、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
(二十三)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扶持力度,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四)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把握经济波动时期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变化情况,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
(二十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就业政策进行调整,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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