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2014〕11号
- 【发布日期】2014-01-23
- 【生效日期】2014-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节日纠风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节日纠风工作的紧急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2013年9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关于中秋国庆期间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上述两个文件印发后,绝大多数法院都能积极响应、狠抓落实,深入查纠节日不正之风,较好地促进了中秋、国庆、元旦期间风清气正。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要求置若罔闻,仍然发生了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用公款赠送节礼以及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问题。这充分说明,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必须常抓不懈,决不能有半点松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的节日纠风工作。
一、要不断强化廉俭过节意识。各级法院要以集中开展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以“恪守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为主题的节前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警重温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廉洁过节的一系列通知精神,牢记“奢靡之始,危亡之渐”的古训和“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的道理,大力倡导勤俭过节、廉洁过节的良好风尚,自觉做到公私分明、廉洁奉公、勤俭节约、敬畏法纪,坚决杜绝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节日病”发生。
二、要严格执行节日纠风的铁规禁令。各级法院在春节期间要督促广大干警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铁规禁令,尤其要自觉做到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赠送的现金、购物卡及其它节礼,不参加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及娱乐活动,不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不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同时,要认真管好公款开支的审批、报销环节,严禁用公款购买节礼、贺卡和烟花爆竹,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相互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档娱乐活动,严禁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滥发福利,严禁公车私用或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坚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切实加强对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以“以上率下、行胜于言”的表现,为其他干警做出示范。
三、要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春节期间纠风工作的检查监督。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财务开支、公车管理及干警业余活动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要严明组织纪律,加强对春节期间回家探亲、外出旅游干警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防止出现“节前不请假提前开溜、节后不销假无故缺岗”等现象。要积极畅通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在春节期间对法院干警纪律作风问题的舆情反映和投诉举报,确保人民群众反映的每一条违纪违规线索都能及时得到核查处理。要切实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春节期间发生的奢侈浪费、贪污腐化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人民法院队伍;对因管理监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也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其失职责任。
各级法院要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全体干警。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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