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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沿街商宿一体门店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的通告
  • 【发布单位】漯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01
  • 【生效日期】2006-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沿街商宿一体门店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的通告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沿街商宿一体门店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了加强沿街商宿一体门店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沿街商宿一体门店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沿街门店,要立即清理住宿人员,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

(二)对用作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的沿街门店留宿人员的,要立即清理,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对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沿街门店,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立即搬出住宿人员,采取与110联网报警等技术防盗措施;2.确有困难必须留宿人员的,留宿人数不得超过1人,必须使经营区和住宿区用防火墙或甲级防火门独立分开,住宿区窗户应为活动式,窗户下增设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简易楼梯或其它逃生设施(如自救绳索、逃生软梯),住宿区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确保人员能及时疏散;3.购置简易的防毒面具,确保人员逃生时免受浓烟伤害。

(四)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住宿区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所有沿街门店不得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用电器,不得超负荷用电,电器线路一律采用漏电保护装置,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各沿街门店要对照通告内容进行彻底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停业、取缔和行政拘留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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