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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14]856号
  • 【发布日期】2014-04-26
  • 【生效日期】2014-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四、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政策联动。加强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的有机衔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是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临床用药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取得实效。我委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http://www.sdpc.gov.cn/gzdt/201405/W020140508351761959092.rar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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