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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4]38号
  • 【发布日期】2014-05-08
  • 【生效日期】2014-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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