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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师[2015]5号
  • 【发布日期】2015-06-29
  • 【生效日期】2015-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年6月29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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