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5〕35号
- 【发布日期】2005-08-31
- 【生效日期】2005-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事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国企改革攻坚战的总体部署,从实施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理顺办学体制,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稳妥推进。要明确责任主体,积极筹措资金,按标准足额兑现企业教师待遇,并按月发放。要准确界定教师身份,确定待遇标准,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范围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所任教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在职教师是指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和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但工资水平低于地方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标准及经费负担办法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及退休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及退休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按2003年工资和养老金标准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和退休金标准相比计算(包括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新增工资、养老金部分),并按以下办法分别负担:
(一)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及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市州、县(市)属企业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同级政府解决。
(二)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市州、县(市)属企业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同级政府解决。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但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以及已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市州、县(市)属企业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同级政府解决。
(四)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属于中央下放省级管理的煤炭、有色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前和破产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属于中央划转市州管理的实施关闭破产的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前和破产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当地政府解决。其他破产企业,差额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市州、县(市)属企业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同级政府解决。
以上由省财政承担的资金,2004年、2005年部分由省财政专项补助,以后年度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2006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及退休教师调整待遇新增加的支出,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的由企业承担。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养老金,高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高出部分从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随着工资和退休金调整逐步冲销。
四、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搞好协调,密切配合。经委(经贸委)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并负责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实施关闭破产、是否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认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认定);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身份的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统筹外项目的认定工作;人事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应享受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退休金标准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经费核定和拨付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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