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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15〕146号
  • 【发布日期】2015-09-15
  • 【生效日期】2015-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批复

国函〔2015〕14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修改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5〕15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纲要》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历史机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主要目标,立足主体功能定位和自身优势,着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着力创新合作体制机制,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治、产业发展协同协作、市场要素对接对流、社会保障共建共享为重点,努力把环渤海地区建设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新引擎、区域协调发展体制创新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面向亚太地区的全方位开放合作门户。
        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把《纲要》落到实处。同时,要抓紧建立由北京市牵头的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协调机制并切实发挥其作用,加强七省(区、市)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纲要》实施中涉及的重大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调解决基础设施互联、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发展协作等重点领域的困难和问题,为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纲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纲要》实施情况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加快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是推进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改革开放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局。各有关方面要提高认识、紧密合作,共同推动《纲要》的落实。

国务院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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