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财政部
  • 【发布文号】农医发[2016]35号
  • 【发布日期】2016-07-21
  • 【生效日期】2016-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农医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 (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有效保障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认真总结近年来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实施和试点工作情况,立足动物防疫实际,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在布病重疫区省份(一类地区)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包虫病重疫区省份将包虫病纳入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由国家制定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

        二、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

        三、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一)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比例和下达方式。对东中西部地区疫苗经费继续采取差别化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向中西部适当倾斜。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统一疫苗补助比例,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予以补助。各省级财政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二)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自主采购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建立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前,根据养殖成本和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标准调整后,猪维持800元/头不变;奶牛为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80%。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通知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农业部 财政部
2016年7月21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